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涂料行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人才市场需求,提高涂料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法律和工程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涂料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设部建筑涂料工程研究中心专业认证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工程中心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部建筑涂料工程研究中心成立岗位技能资格专业人证处(以下简称“认证处”),会同中心培训基地,负责对外职业培训认证工作。 第五条 认证处在建设部和工程中心领导下,负责岗位技能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包括: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组织资格考试与评卷;对各地培训机构、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颁发岗位技能资格证书。 第六条 根据认证工作需要,会同培训基地,认证处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机构,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并负责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认证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本人填写申请表,可在线申请或下载填写后邮寄到工程中心专业人证处。申请表可到工程中心网站下载 第九条 认证处收到申请表,要求申请人递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交纳考务认证费用,经审核无误后安排培训或考试。 第十条 学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课程,有一定能力的学员也可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学员参加岗位技能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岗位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三条 认证处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认证考试结束,认证处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认证处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对通过考试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认证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