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涂料相关产品质量检验的管理,明确检验流程和双方责任,提高质量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设部建筑涂料工程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按照本规则规定,对申请方产品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条 质检中心的基本任务是承担建筑涂料、涂料助剂、相关产品、生产及调配设备的质量检验,产品认证,新产品鉴定,技术仲裁检验以及其他委托检验。 第四条 质检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依据的技术指标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质检中心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 第六条 质检中心采用先进适用的检验设备,认真对待检验工作的每个环节,保证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七条 质检中心相对独立,不受行政干预和经济利益影响,保证检验数据的客观性和检验行为的公正性。 第八条 产品检验申请程序: 1、 检验申请。送检单位在工程中心网站在线填写检验申请,或下载表格填写后邮递到工程中心。 2、 提交材料。质检中心接受申请,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实验样品,在当地检验的还需符合规定的检验条件和检验场地。 3、 送检登记。质检中心审阅有关材料,对送检单位进行登记,签订检验合同书,安排检验计划。 4、 交纳费用。送检单位按照质检中心开具的检验收费单及时交纳规定的检验费用。 5、 质量检验。质检中心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第九条 送检单位应当向质检中心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 送检单位须遵守检验合同规定,为检验作出必要安排,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若在送检所在地检验,中心人员交通食宿等费用由送检方负担。 第十一条 实施检验时所具备的检验条件见附录。 第十二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质检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见附录。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质量检验费用根据检验产品检验条件不同而不同,其具体费用和支付条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损害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受检方有权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工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