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舱漆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货舱漆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干货舱及舱内的钢结构部位防护用漆。
2.
引用标准
GB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 1727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 1729 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
GB 1731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 1768 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 1771 漆膜耐盐雾测定法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货舱漆系统的组成应由生产单位确定。
3.1.2 货舱漆应能在通常的自然(或人工)环境条件下干燥,其干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1.3 货舱漆应能与车间底漆、防锈漆及中间层漆配套,且易于修补,各涂层的涂装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1.4 直接涂覆货舱漆前,裸露钢板的表面处理应符合GB 8923的规定。按货舱漆的不同品种,其除锈等级须分别达到喷、抛射除锈Sa2~Sa2
1/2,手工机械除锈St~St3。
3.1.5 完整的配套系统应由车间底漆、防锈漆、中间层漆及面漆组成。
3.1.6 装载散装谷物食品时,应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中有关条例的货舱漆。
3.1.7 技术指标
产品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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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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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膜颜色 附着力,级
不大于 柔韧性,mm 不大于 冲击强度,kg.cm 不小于 干燥时间,h 不大于 表干 实干 耐磨性(500g500转) 失重,g 不大于 耐盐雾性,级 Ⅰ型(400h) Ⅱ(200h) |
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 3 40 8 18 (环氧类漆为24) 0.100 2 2 |
注:①耐盐雾性项目中I型为环氧、氯化橡胶类漆;II型为醇酸、酚醛类漆。
②耐磨性及耐盐雾性二项为保证项目。
4.
试验方法
4.1 漆膜颜色
按GB 1729进行。
4.2 附着力
按GB 1720进行。
4.3 柔韧性
按GB 1731进行。
4.4 冲击强度
按GB 1732进行。
4.5 干燥时间
按GB 1728进行。
4.6 耐磨性
按GB 1768进行。
4.7 耐盐雾性
按GB 1771进行。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施工工艺制备完整配套系统涂层。
5.
验收规则
5.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等。
5.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5.3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5.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5.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6.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6.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6.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6.3 产品在运输时,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6.4 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7.
技术文件
生产部门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7.1 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主要组成、有关技术指标、试验方法、贮存期、施工参考及注意事项等。
7.2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卫生试验报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为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开林造漆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瓞玺、梁莲静。
本标准参照采用NF J 17—301《船舱漆通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