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L01-34沥青烘干清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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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概述
1.1 组成
该漆是由沥青、干性植物油及松香改性树脂炼制后,加入催干剂、重质苯、煤油、200号油漆溶剂油调制而成。
1.2 特性
漆膜具有良好的光泽和硬度。
1.3 用途
用于涂装自行车管件和能高温烘烤铁制金属件。
2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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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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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膜颜色和外观 |
黑色,平整光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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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度(涂-4粘度计),s 不小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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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度,µm 不大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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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时间(195±5℃),h 不大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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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度
不小于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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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韧性,mm
不大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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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强度,kg••cm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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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力,级
不大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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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
不小于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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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含量,% 不小于 |
45 |
3 试验方法
3.1 漆膜颜色及外观
按GB1729-79(1985年确认)《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进行。
3.2 粘度
按GB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甲法进行。
3.3 细度
按GB1724-79《涂料细度测定法》进行。
3.4 干燥时间
按GB1728-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进行。
3.5 硬度
按GB1730-79(1985年确认)《涂料硬度测定法》进行。检验时,采用浇注法制板,漆膜厚度23±3µm。漆膜按烘干条件烘干后测定。
3.6 柔韧性
按GB1731-79《漆膜柔韧性测定法》进行。检验时,采用浇注法制板,漆膜厚度23±3µm,漆膜按烘干条件烘干后测定。
3.7 冲击强度
按GB1732-79《漆膜耐冲击测定法》进行。检验时,采用浇注法制板,漆膜厚度23±3µm,漆膜按烘干条件烘干后测定。
3.8 附着力
按GB1720-79(1985年确认)《漆膜附着力测定法》进行。检验时,采用浇注制板,漆膜厚度23±3µm,漆膜按烘干条件烘干后测定。
3.9 光泽
按GB1743-79《漆膜光泽测定法》进行。检验时,采用浇注法制板,漆膜厚度23±3µm,漆膜按烘干条件烘干后测定。
3.10 固体含量
按GB1725-79(1985年确认)《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进行。
4 验收规则
4.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4.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4.3 产品按GB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4.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5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5.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在0~
40℃的仓库中。
5.3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防止受冻,由于产品含有较多水分,难于燃烧,所以有关其他安全事项可按一般物资处理。
5.4 产品在符合 5.2、5.3条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合格要求仍可使用。
附录A
施工参考
(参考件)
A1 该漆可以用浸涂、浇涂、喷涂等方法施工,使用时必须搅拌均匀,如粘度过大可用X-8沥青漆稀释剂稀释至施工粘度。
A2 涂漆后,待其自然流平进入烘房,逐步上升到规定的温度。
A3 底漆可用沥青烘干底漆、环氧底漆、氨基底漆、电泳漆,需要罩光时可用氨基清烘漆,丙烯酸清烘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