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试验方法
3.1
外观及透明度
按GB
1721-79《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进行。
3.2
粘度
按GB
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中乙法进行。
3.3
固体含量
按GB
1725-79(1985年确认)《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中甲法进行。
3.4干燥时间
按GB
1728-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中甲法进行。
3.5
耐热性
按GB
1735-7《漆膜耐热性测定法》进行。
3.6
击穿强度
按HG
2-59-78(1985年确认)《绝缘漆漆膜击穿强度测定法》进行。
3.7
体积电阻系数
按HG
2-59-79(1985年确认)《绝缘漆漆膜表面电阻及体积电阻系数测定法》进行。
注:击穿强度和体积电阻系数试验时,漆膜应在200±2℃干燥12h后进行。
3.8
热重量损失
3.8.1
操作步骤
将测定固体含量的残渣,连同称量瓶一起放入恒温烘箱内,在180±2℃下保持30
min后,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25±5℃称量(若做完固体含量水过夜,
立即测定热重量损失时,则不必在180±2℃下保持30min)。再将称量瓶放入恒温
箱在250±2℃下保持3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25±2℃称量精确到1mg)。
3.8.2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热重量损失X按下式计算:
X(%)=(G2-G3
)/(G2
–G1
)
x 100
式中:G
1—称量瓶的重量,g;
G
2—在180±2℃下保持30min,称量瓶和试样的重量,g;
G
3—在250±2℃下保持3h,称量瓶和试样的重量,g。
4验收规则
4.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
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4.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
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
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4.3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成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
验用样品。
4.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
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
4.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
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5.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
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5.3
产品的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规定。
5.4
产品在符合5.2、 5.3条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算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
存
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果符合技术要求,仍可使用。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涂料产品标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复审起草单位:上海树脂厂。
本标准复审起草人:庄荫祖。